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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推进贯彻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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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推进贯彻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

来源: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日期: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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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贯彻落实《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各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力推进《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以下简称“八条硬措施”)硬落实,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推动“八条硬措施”的贯彻落实和刚性执行,坚决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全力稳控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贯彻,进一步认识贯彻落实硬措施的重要意义。“八条硬措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细化、深化、具体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的迫切需要,是遏制当前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的非常之举,是管基础、管根本、管长远、管全局的突破性举措、改革性实践,条条都是铁规矩、硬杠杠。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实施分级宣讲,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要组织矿山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学习,要在解读原文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增加本地区、本企业典型案例,增强宣贯效果,真正让安全发展理念、红线意识入脑入心、见之于行,真正做到“八条硬措施”不变通、不走样,刚执行。

二、强化督导检查,进一步压实各级各方责任。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八条硬措施”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巡查、执法检查、日常督查的必查内容,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矿山企业,要发督办函,严肃倒查、追责问责。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工作过程中,发现其中条款低于“八条硬措施”要求的,要以“八条硬措施”要求为准。发挥矿山安全监察部门监察“督政”作用,完善常态化抽查、交办、核查、约谈、通报、专报等工作机制,当好“吹哨人”,推动“县官”“现管”。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座矿山只能配备一套以矿长为首的领导班子,确需设董事长职位的由矿长兼任,不得在矿长之上再设董事长、总经理等领导职务,避免造成矿长权力悬空、监管错位。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三、强化追责问责,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厉打击矿山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惩戒力度,真正让“八条硬措施”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发现隐蔽工作面作业、整合技改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发现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的,要移送自然资源部门,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冒险组织生产、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瞒报事故等行为,一律落实“行刑衔接”、联合惩戒措施,严肃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

四、强化事前预防,进一步加大治灾防灾力度。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严格灾害设防等级,落实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工程治理等措施。对灾害矿井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灾害等级设防或者鉴定弄虚作假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强化矿山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实施精准治理,对探放水造假、禁采区采掘作业、极端天气不撤人的,要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健全完善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推广一批灾害防治工作先进经验和成熟技术装备;加强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提升矿井灾害有效治理能力,对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必须责令停止作业、严肃追究责任;对露天矿山边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宽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或者边坡监测系统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要责令立即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加强汛期安全防范,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应急叫应、回应、响应机制,严防溃坝、泄漏、淹井、滑坡等灾害事故。

五、强化闭环管理,进一步推进重大隐患动态清零。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组织辖区矿山企业逐条对照“八条硬措施”开展自查自改,坚持“企业自查自改不罚,执法检查发现重罚”,推动企业完善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 次全系统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要强化隐患源头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对发现问题隐患的员工按规定兑现奖励,对造成隐患的责任人作出相应惩戒;要对隐患的产生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相应的从源头上防范隐患重复发生的整改措施,有效减少隐患重复出现。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明晰执法与帮扶的界限,主动服务企业发展,组织专家学者深入矿山企业宣讲政策法规,开展安全生产会诊,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严格执法检查,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六、强化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严格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修订《矿山安全培训规定》中对“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等规定要求,合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严格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审查,不符合“八条硬措施”要求的不得参加考试,立即进行变更。对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持续开展主要负责人履职和培训机构执业能力检查,严肃纠治不履职、假履职,严厉打击假考、替考等作弊行为,坚决整治“草台班子”“路边队”。

七、强化舆论引导,进一步形成硬措施刚执行的良好氛围。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宣传教育融入日常,录制重大事故隐患场景,采用视频、动画等易于接受的方式,引导从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熟悉常见隐患,熟知应急措施,提升安全意识,切实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完善典型违法行为曝光机制,滚动曝光一批非法违法案例,以案示警、以案说法、以案育人,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组织观看《黑色三分钟生死一瞬间》等系列培训视频教材,深刻剖析历史上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切实做到“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同时,加大落实“八条硬措施”好经验好做法推广力度,利用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加强宣传推介,形成落实“八条硬措施”的良好氛围。

八、强化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坚持严的主基调,以深化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完善内控管控机制,常态化开展执法作风整顿,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坚持“前有执法、后有监督”,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涉及审批许可等具体事项的,要严格按照“八条硬措施”要求执行,对存在审批许可把关不严、执法“宽松软虚”、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情况的部门和人员,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责问责。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强化正向激励,加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业务培训力度,选树一批勇于担当、实绩突出的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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